红利直达!成都东部新区天府国际机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政策的实施细则申报条件补贴材料和流程!重磅实操指南发布!成都东部新区出台航空货运专项政策实施细则,清晰划定补贴对象、申领条件、申报材料、兑现流程,细化货运航线开辟、货邮增量、物流企业入驻等奖励兑付标准,简化申报流程、明确监管要求,让航空货运企业快速享受政策红利,加速集聚航空物流、跨境货运、冷链物流等业态,全面激活天府机场货运枢纽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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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天府国际机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政策的实施细则
(配套2026 年 5 月新发布《关于支持天府国际机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政策》,2026 年 6 月 11 日试行,为官方实操落地细则,含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审核拨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支持天府国际机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落地实施,明确补贴奖励对象、标准、条件、申报流程、审核拨付、责任管理,精准支持天府国际机场航空货运网络建设、货量集聚、物流产业培育,结合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纳税、实际经营,开展天府国际机场航空货运相关业务的航空公司、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货站运营企业、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
适用业务:天府国际机场全货机航线、客机腹舱货运、航空集货、中转分拨、特殊适航货物进口、货运载体运营等业务;
适用时间:自2026 年 6 月 11 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政策内部分奖励可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核算。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政策牵头实施、业务审核、数据核对、企业服务;
成都东部新区财政金融局:资金预算、拨付、绩效监管;
天府国际机场货站、航空公司、海关、口岸部门:提供航班、货量、进出口、报关等核验数据;
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大额补贴、争议事项专项审计。
第四条 核心原则
实行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数据核验为主、材料简化为辅;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套取、截留。
第二章 强化航空货运运力体系(航线类补贴)
第五条 国内全货机航线补贴
补贴条件:在天府国际机场新开 / 稳定运营国内定期全货机航线,连续稳定运营满 1 年;航班为常态化执飞,无长期停航。
补贴标准:1 万元 / 班,单条航线年度补贴最高 100 万元。
续飞航线:稳定续飞满 1 年,按新开标准 50% 执行。
第六条 国际(含地区)全货机航线补贴
补贴条件:新开国际定期全货机航线(含包机),与东部新区签订航线扶持协议,稳定运营满 1 年,带动新区外贸进出口增长。
基础补贴标准:
亚洲(含港澳台)航线:1—5 万元 / 班,单条年度最高 300 万元;
洲际航线:5—15 万元 / 班,单条年度最高 1000 万元;
(根据航程、机型、业载、市场难度、货量综合核定单班标准)
增量上限提升:
亚洲航线:年带动新区进出口额 **≥1 亿元 **,年度补贴上限提至200 万元;
洲际航线:年带动新区进出口额 **≥1.5 亿元 **,年度补贴上限提至500 万元;
续飞补贴:亚洲航线单条年度最高50 万元,洲际航线单条年度最高150 万元。
第七条 多航线集中运营奖励
条件:单家市场主体新开通 3 条及以上国际(含地区)全货机航线,全部稳定运营满 1 年;
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运营奖励,免申即享。
第八条 客机腹舱载货奖励
条件:航空公司依托天府机场客机腹舱开展货运,年度载货量超 5000 吨;
标准:增量部分每超 1000 吨奖励 10 万元,单个航司年度最高 100 万元。
第三章 提升适航货物集散能力(货量 / 货代 / 货站类)
第九条 大型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奖励
条件:在天府机场开展货物进出港代理业务,年度处理量达标;
标准:
国内进出港:年处理量超 2 万吨,超出部分每 1000 吨奖励 10 万元;
国际进出港:年处理量超 1.5 万吨,超出部分每 1000 吨奖励 15 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 200 万元。
第十条 航空货站提质增效奖励
条件:天府机场各货运站,年度货物处置量较上一年度增长;
标准:每增加 1 万吨奖励 50 万元,单个货站年度最高 300 万元。
第十一条 中转分拨补贴
货代 / 航司开展空空中转、空陆联运:国内货物0.1 元 / 公斤、国际货物0.15 元 / 公斤操作处置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
航司库区内空空中转货物:0.1 元 / 公斤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特殊适航货物进口奖励
货物范围:肉类、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水果、植物种苗、生物医药;
条件:通过天府机场进境指定监管场地 / 指定口岸进口;
标准:1 元 / 公斤,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400 万元。
第四章 培育航空货运产业生态(企业载体类)
第十三条 货运载体物流企业补贴
提质增效补贴:择优对运营规范、货量集聚突出的物流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
落地运营补贴:按企业年度营收、固定资产投入分档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30 万元。
第十四条 口岸服务平台奖励
对搭建航空货运、报关报检、跨境物流、供应链金融等综合服务平台,年度服务企业、货量达标,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第五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航线多开奖励、部分增量奖励,由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通过航班数据、货站数据、海关数据自动核验,直接拨付;
即申即享:其余补贴奖励,企业通过东部新区政务服务平台、惠企政策直达平台线上申报,材料极简。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通用)
申请表(官方制式);
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经营地址证明;
航班时刻、航线协议、航空运单、货量统计报表;
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核验数据;
企业信用承诺书;
其他专项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审核流程
初审:航空和口岸经济局 5 个工作日完成数据核验、材料审核;
复核:财政金融局、第三方审计(大额补贴)复核;
公示:拟奖补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财政 15 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数据核验规则
航班数据:天府机场、民航监管部门提供官方执飞记录;
货量数据:机场货站运单、海关报关数据为准;
进出口额:成都海关统计的东部新区属地进出口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企业存在虚报数据、伪造材料、骗取补贴、偷税漏税、重大安全事故、失信违法的,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3 年内不得申报东部新区所有产业政策;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必须用于航空货运航线运营、运力投放、物流设施建设、市场拓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政策衔接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航线协议、开展货运业务的,按《专项政策》及本细则追溯核算;与成都市、其他区县政策可叠加享受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术语解释
稳定运营:航线按计划常态化执飞,年度航班执行率≥80%;
全货机:纯货运机型,不含客改货临时包机;
洲际航线:飞往亚洲以外其他大洲的国际货运航线。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6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由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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