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享扶持 品牌拓市场!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扶持攻略

江露 / 2026-05-14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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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享扶持 品牌拓市场!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扶持攻略成都正式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面向全市优质农产品、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标准化入库管理体系。通过官方认定、动态监管、政策倾斜、产销对接、宣传推广,赋能本土特色粮油、果蔬、畜禽、道地药材等农品品牌化发展,打通从田间到市场的价值通道,做强成都农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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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3〕1 号)关于加快农业品牌精品培育的要求,根据《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 年)》总体安排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 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23〕1 号)关于聚焦“土特产 ”大文章,推动“川字号 ”农业特色产业全链条升级的部署要求,加强成都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擦亮四川农业金字招牌,根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成都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相关定义,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它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并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精品农业品牌。

第三条  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是把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精品农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 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联系协调:

1.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

2. 委托第三方承办成都市农业品牌评价工作;

3.组织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定;

5.组织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暨用“天府源 ”LOGO 进行统一标识应用),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宣传辖区内的农业品牌,协助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承担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业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

1.受理各区(市)县推荐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申报资料;

2.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组织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

4.组织专家依据成都市相关评审标准、规则等,对申报农业品牌进行评价;

5.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业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

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1.主体条件。品牌所有者是当地政府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能力。

2.品牌条件。品牌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 (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其他主体申报,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当地政府将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培育、促进、扶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意见、政策或方案,拥有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并规范品牌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3.产业条件。产业基础扎实,主要产业基地 (园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使用主体至少拥有 2 家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于带动农民增收。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或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4.产品条件。主要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国际食品 CAC、 日本 JAS、美国

有机产品 NOP 等产品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授权主体获得 ISO 9001、ISO 22000、HACCP、CAQS-GAP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企业品牌申报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企业品牌,是指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名称注册商标的,能代表经营主体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的品牌。

1.主体条件。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成都市内,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地主要在成都市内,至少获得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制定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广和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2.品牌条件。 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3.产品条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

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产品品牌申报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品牌,是指在农产品及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等标志。

1.主体条件。 品牌所有者是当地政府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品牌管理运营团队,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能力。

2.品牌条件。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并连续使用三年,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

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 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精品农业品牌申报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精品,是指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和特定产品品类的经营主体,具有全产业链经营或引领地方农业产业集群发展

的品牌,包含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等全部品牌主体形式。

1.主体条件。 品牌所有者拥有精品农业、绿色农产品等国家颁布及认可的权威认证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明, 已被纳入省级及以上农业品牌目。拥有自主品牌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及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广和保护,具有地方产业发展引领带动作用,并在成都市内已形成一定影响力。

2.品牌条件。 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商标使用三年(含)以上。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下列认定或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GAP、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经营行为。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 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1.产业基础扎实。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省级及以上示范园区创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

2.市场开拓有力。品牌产品在成都市、四川省、全国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品牌美誉度强。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品牌来自市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

4.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的,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

5.已经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选:

1. 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 四川省、成都市产业政策要求;

2.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3.近三年内 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市(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4.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5.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8.非加工农产品未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四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为入选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主体提供产业金融、资本对接等服务,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适用于目录内企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推介目录品牌进入省级目录,并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等推介活动以及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品牌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

第十六条  加强对目录品牌开展宣传,嫁接各类媒介点位、协会联盟等资源,引导形成产销转化及社会消费; 同时,推动与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提升品牌价值度与忠诚度。

第十七条  考虑对精品农业品牌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

第十八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评价审定的农业品牌形成《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统一组织发布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第十九条  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和农业精品品牌,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颁

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公告。同时,成都农业农村局可授权使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证书格式、编号规则和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的使用规定、编号规则等。

第二十一条  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在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但单位宣传资料必须注明列入品牌目录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

第二十三条  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应该在品牌目录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不得冒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被暂停或取消《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产品称号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为依法注册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禁止转让、伪造、制造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

第二十五条  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如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或其他需要变更品牌目录证书内容的,应当 15 日内通过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成

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六章  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应按照并满足《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是一条相关条件要求,进行延续申报)。

第二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向被检查方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其《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资格。

1.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4.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5.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6.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申报的;

7.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8.超范围使用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的;

9.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10.其它暂停或停止情形的行为。

退出目录的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使用的,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处理决定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参与成都市农业品牌评价、审定、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成都市农业品牌评价、审定、监督事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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