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印发|解读《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文看懂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流程

吴艳红 / 2026-07-15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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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创企业注意!重磅扶持政策文件落地,《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不管是做游戏动画、沉浸式剧场、影视制作、文创展会、天府 IP 开发,还是计划挂牌天府文创板、拓展海外文化市场,均能申报对应专项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拿 300 万资金支持。办法统一规范申报门槛、材料要求、评审规则,避开申报踩坑,优质文创项目抓紧梳理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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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85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22〕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推动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科学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其他市级文化产业政策执行管理部门(即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市委宣传部牵头汇总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和公示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市委宣传部汇总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八条  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安排使用,具体支持方向包括:

1.支持影视产业发展。鼓励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完善影视产业生态,做优做强动画、科幻影视产业,鼓励人才引进和培育等。

2.支持科幻产业发展。打造高能级科幻产业集群,激励高水平科幻内容创作,实现多元化科幻IP转化,塑造国际化科幻品牌,建设高品质内容创育生态等。

3.支持游戏电竞产业发展。加强游戏内容创作,增强电竞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完善产业发展要素等。

4.支持数字文创初创企业发展。支持提供“开办即享”创业扶持,提供“拎包入住”创业空间,提供“投贷联动”金融服务,实施“立投立补”研发激励,创新“政企联动”场景开放,实施“跟踪陪跑”项目孵化,做优“引育留用”人才服务,鼓励“参展参会”开拓市场,组织“全链赋能”创业活动,提供“创业礼包”集成服务等。

5.支持文创金融政策和重点扶持项目。支持“文创通”等充分利用融资担保、债权融资、股权投资等工具拓展文创企业融资渠道的文创金融产品。支持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培育优秀文化企业和品牌,搭建全域文化产业生态,高质量建设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核心承载地。

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一)项目法。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对入围项目按照竞争性评审得分择优予以补助。

(二)因素法。融资贴息等已明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政策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委宣传部根据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相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支出内容、申报程序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申报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要求编制、细化项目绩效目标。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报市级对口部门。市级单位项目报市级对口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相关政策细则要求,重点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和项目预算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预算评审情况确定项目预算,作为项目补助金额的上限。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每年11月底前,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提前下达。年初暂未明确至具体项目或区(市)县的,市委宣传部应当尽早制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算下达。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规定在30日内分解下达,明确管理使用要求,不得截留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项目,购买主体是各类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主体应结合《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资产权属明晰。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支出内容使用资金。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申报流程逐级报批。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单位)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估和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绩效管理指导。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市级对口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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